孝建发〔2019〕1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治理,强化资质审批和建筑运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增进建筑业高质量生长,凭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步伐>(暂行)的通知》(鄂建文[2019]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拟在全市开展2019度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具:
孝感市辖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宣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主要是(建市[2014]159号)出台后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
(一)市内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既有的全部资质所对应标准要求条件的情况;
(二)市内企业的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三)建筑业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事情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挂号情况;
(四)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承发包及条约履约、现场治理人员到岗履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
凭据属地治理、分级卖力的原则,由各级住建部分自行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检查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对外宣布。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卖力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治理的监督指导事情,及对市直建筑业企业、衡宇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治理。
县级住建部分卖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衡宇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治理。
四、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受检企业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2),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主要人员信息、技术装备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并比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各企业将自查结果于7月15日前报外地建设主管部分汇总后报市住建局建管科,市直企业报市住建局建管科。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分于2019年7月底前将《2019年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住建局建管科。
(二)建设主管部分核实检查。7月底前,各地住建部分对受检企业的资质条件实施核查,并对其在建工程项目市场行为实施抽考核实,凭据核查情况综相助出核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受检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市场行为实施检查,原则上应在监督检查实施部分所辖地区内抽选在建工程项目,且抽选的项目数量不应凌驾2项。8月10日前,市住建局组织专班人员对各县市区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数量不凌驾2项。
五、检查要领
(一)资质标准条件达标情况。比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核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关于种种别非最低品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其主要人员指标按该类别最低品级资质标准核查。
(二)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核查企业是否按划定划分通过省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住建部月度快速报表系统准时、准确、完整填报数据。
(三)信用档案信息挂号情况。核查企业是否已在一体化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挂号,所挂号的办公场合、通讯联系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用于资质标准达标和在建工程项目现场治理的主要人员是否在一体化平台挂号。
(四)工程项目市场行为情况。实地检查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承发包及条约履约、现场治理人员到岗履职等市场行为方面是否切合相关工程建设执规律则要求。
六、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的结论分为“及格”、“缺乏格”、“经营情况异常企业”三种。
(一)满足以下情形的,检查结论为及格:
1.切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按要求实时准确上报种种统计报表;
3.按划定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挂号;
4.受检的工程项目未发明违法违规市场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缺乏格:
1.不切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2.未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挂号或所挂号信息不真实、禁绝确、不完整的;
3.受检的工程项目保存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
(三)监督检查中发明建筑业企业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
1.具有非最低品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品级资质标准要求的;
2.未上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3.近两年内未承接任何建设工程项目的;
4.在住建部分挂号的联系方法失效导致无法联系或划准时间内未提交《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的。
受检企业对住建部分所作出的监督检查结论保存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或相关执法文书下达后15日内,向监督检查实施部分提交书面申诉质料。监督检查实施部分应当凭据企业申诉内容,重新核实,关于过失的监督检查结论应当实时纠正。
七、结果应用
(一)建筑业企业拒不接受各级住建部分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质料的,住建部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第三十九条等相关划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级住建部分在监督治理中,发明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予以取消,并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第三十六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住建部分在监督检查中,对检查结论为“缺乏格”的企业,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对不切合既有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不含非最低品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品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形),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第二十八条,责令其3个月内纠正,整脱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可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抵达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涉及对非本部分批准的企业资质实施撤回处理的,需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判定实施。
2、对未完成一体化平台信用档案信息挂号或所挂号信息不真实、禁绝确、不完整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第四十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工程项目保存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依照相关执规律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关于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信息,须按划定程序在一体化平台宣布
4、对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的,由监督检查实施部分在一体化平台的企业盘问信息中添加“经营情况异常”标识向社会宣布。企业在完成整改后,可向添加该标识的住建部分申请取消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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